男子200元网约妇女早泄,觉得不划算强行,如何评价本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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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10-11 19:28:06
【基本案情】2020年8月31日,张女士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了,经查:刘某通过某网络平台,与张女士达成卖淫嫖娼协议,双方约定200元一次,两人在旅馆见面后,便开始发生关系,由于刘某早泄,感觉这200块钱花得不值,便要求再一次与张女士发生关系,遭到拒绝,刘某便掐住张女士的脖子,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。
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,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,略去相关情节,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实,不会影响案件定性。警方讯问刘某时,承认自己有过嫖娼这回事,但对强奸张女士一事却记不起来了,出现了一对一相反证据,这也是强奸案件取证难的事实,实践中,强奸案件的发生场所隐蔽,往往出现一对一相反证据,因此,在强奸案办理中,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,这就需要有证据来补强张女士的陈述,本案较终刘某能否构成强奸罪,没有理论上的障碍,主要还是证据问题。以下结合案例,根据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规定,展开分析,敬请指正和讨论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 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,如性交、口淫、手淫、肛交等行为,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。
卖淫嫖娼极易传播性病,梅毒,乙肝,艾滋病,等传染性疾病。也是有伤风化,扰乱社会秩序,导致家庭矛盾的原因之一,因卖淫嫖娼诱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。有的人为了报复他人报复社会,明知自已患有严重性病,却仍从事卖淫嫖娼行为,导致艾滋病等严重性病的传播,近些年来,艾滋病在我国传播很快,其中不洁性行为是导致该病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,因此,我国历来对卖淫嫖娼行为持严打态度,可能基于利益诱惑,这种现象常常死灰复燃。
本案中,刘某与张女士通过网络平台,约定2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的行为,为卖淫嫖娼行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 应对张女士和刘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结语:我国刑法对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给予了严格的保护,只要是妇女都享受刑法的同等保护,失足女基于金钱关系而放弃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,因此,在卖淫嫖娼关系中,只要以约定的时间、地点及经失足女同意的方式发生关系,不存在强奸的问题。如果行为人违反约定,在失足不同意的情况下,行为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可能涉嫌强奸罪,即使失足女的性的决定权同样受刑法保护。相当长一段时间内,男性的性决定权似乎没有像妇女一样受保护,如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,当妇女强奸男性时,却不构成任何犯罪,后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,将妇女强奸男性的行为规定为强制猥亵罪,一定程度上给予男性以刑法保护。本案中,刘某违反与张女士约定,在张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,强行与其发生关系,涉嫌强奸罪。至于刘某较终能否构成强奸罪,还是事实及证据证明的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