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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结婚多年,不孕不育,能否因此为借口提出离婚?

本文源于:重庆送子鸟医院

发布时间:2022-09-30 09:10:51

原标题:夫妻结婚多年,不孕不育,能否因此为借口提出离婚?

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,一方无法生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因此,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配偶一方无生育能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。

网友咨询:

夫妻结婚多年,不孕不育,能否因此为借口提出离婚?

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答:

一、协议离婚中,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,便可以离婚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六条,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
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
第一千零七十七条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第一千零七十八条,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,并已经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
二、诉讼离婚中,不孕不育不是判决离婚的原因,法院判决离婚一般是以感情破裂为条件。

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,一方无法生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因此,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配偶一方无生育能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。

实践中,法院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,一般会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、离婚原因、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,最终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从而判决支持离婚。因此,法院不会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作为离婚的理由。

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析:

但是,若妻子或丈夫是因为重大疾病如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导致无法生育,婚前又没有如实告知,根据《民法典》: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因此,这种情况丈夫可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。
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

陈志华律师简介

中山大学法学本科,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硕士;16年法律工作,现为广东凯成律所企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。

担任上市公司及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,与多家公益组织合作。

婚姻情感家事纠纷;金融犯罪、职务犯罪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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